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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7-03-24 作者: 点击次数:2247

  • 浙委〔2002〕11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推进科技强省和经济强省建设,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科技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民营科技企业具有很强的创新活力和创新潜力,是先进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提升民营企业的科技含量和整体素质,是浙江经济新一轮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我省的体制优势,增强科技创新优势;有利于加快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增强我省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现代化进程。近年来,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快速发展,已成为浙江科技创新的生力军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但是,民营科技企业数量还不多,自身创新能力还不强,发展环境还不够理想,民营企业产业层次和企业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大发展、大提高。 

      (二)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投融资体系和人才支撑体系,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科技企业上规模、上水平,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增强国民经济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三)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扩大总量,提高质量,壮大实力,增强竞争力。到2005年,基本形成以民营科技型大企业、大集团为龙头,民营科技创新机构为支撑,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的民营科技企业群体,在全省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使浙江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进一步走在全国的前列。 

      二、大力发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民营科技企业 

      (四)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社会各界,领办和参与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包括民营科技开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校校办企业和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吸纳民间资金,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鼓励非科技型民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加强技术创新,逐步改造提升为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的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集团,不断做强做大。鼓励民营科技企业面向国际市场,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成为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鼓励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创办独资和中外合资、合作的科研开发机构。 

      (五)降低门槛,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小企业将注册资本分期注入,首期注入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追加至50%以上,三年全部到位。达到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省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冠“浙江”名称。 

      (六)民营科技企业要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和科技创新的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深化制度创新,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经营决策、管理和运营体制,特别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科技管理、人才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七)民营科技企业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浙政[1998]17号)的精神,以多种形式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在分配上向科技人员倾斜,高薪聘请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或实行技术承包。鼓励技术入股,鼓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持大股。技术入股,可按投资各方约定的协议,或经投资各方确认的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办理。投资各方约定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高新技术成果入股比例可不受35%的限制。 

      三、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八)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注重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和二次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专利产品和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九)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联合兴办各类科研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科技攻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硕士实验基地。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各类科技研究开发项目。 

      (十)各地尤其是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孵化器。各类孵化器,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一)加快建设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进一步办好浙江科技信息网、浙江技术创新网,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要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的合作,不断扩大技术源,吸引更多的民营科技企业上网,利用网上技术市场,开展技术招标、技术咨询和技术交易等活动。 

      (十二)大力培育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咨询服务。各地要建立和办好按民营机制运作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为当地特色经济服务。鼓励知识产权、信息、法律、管理、资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发展,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各项专业服务。 

      (十三)省政府在2003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以后逐年增加,到2005年达到1.2亿元,主要用于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其中,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2003年安排5000万元,以后两年每年增加1000万元,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和我省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配套。2003年到2005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我省获国家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每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省级重点孵化器建设;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各级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四、完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投融资环境 

      (十四)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业。各类风险投资机构要重点投资民营科技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公司要积极探索试行有限合伙制和注册资本承诺制,经批准,注册资本可按照出资人的约定和风险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分期到位。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本省企业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按其投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失败项目的资金,可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十五)各类金融机构要改进信贷服务,增加信贷品种,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增加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投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引导民营科技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积极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各类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要优先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允许民营科技企业以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作为向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担保公司负连带责任担保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担保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十六)加快培育和规范省内产权交易市场,积极稳妥地利用省外产权交易市场,开辟技术产权交易平台,为民营科技企业产权交易和技术转让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积极争取在境内外股票上市,或通过借“壳”、买“壳”等方式上市。 

      五、加快民营科技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快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为民营科技企业培养各类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特别是各类应用型技术人才。民营科技企业要支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加强职工培训,鼓励职工参加各类成人学校学习和自学考试,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十八)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采取柔性流动。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为民营科技企业引进各类急需人才,特别是顶尖人才。继续办好各类人才市场,加快网上人才市场建设,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要积极提供人才招聘、推荐和人事代理等服务。 

      (十九)民营科技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职业资格的考试、注册。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对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经授权可组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聘。 

      (二十)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积极培育经理市场,为民营科技企业选拔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创造条件,尤其要通过多种途径培养选拔既懂科技、又懂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鼓励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可对主要经营管理者实行期权、期股制。民营科技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要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了解WTO有关规则和国际贸易、金融、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有关部门可有计划地组织选送民营科技企业中青年经营管理者赴国外学习培训。 

      六、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强化服务。要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取消不必要的审批项目,营造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环境。各级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参加竞标。严禁对民营科技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以及各种强行拉赞助等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及时解决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二)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大力开展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活动,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的研发、申报和转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民营科技企业依法自我保护能力。严肃查处专利侵权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民营科技企业出国进行科技考察、学术交流、科技展览和与本企业有关的经济贸易活动,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简化审批手续。具备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的民营科技企业,按有关规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二十四)各级党委要重视民营科技企业的党建工作。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要尽快建立健全党组织,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包括企业经营者入党。增强和扩大党组织在民营科技企业中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20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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