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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3-24 作者: 点击次数:2530

  •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文件精神和五部委会商会议精神,为顺利推进我市基地城市示范创建工作,规范使用好中央专项奖励资金,本着“统筹规划、引领引导、突出重点、追踪问效”的原则,经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等五部门反复征求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政策内容

      1.明确资金来源。示范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我市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

      2.明确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四大方向。一是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基地创建补助;二是公共服务平台和体系建设补助;三是支持区、县(市)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四是投融资环境建设。专项资金明确不得用于基础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

      3.制定主要政策。

      一是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基地创建补助。在示范期内每年分别给予国家、省、市级各众创空间3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资助,专项用于房租、宽带等企业运行费用的补贴。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获得融资或被非控股母公司收购的,由示范专项资金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不超过企业(项目)前两轮融资(天使轮和A轮)总额的2%进行补助,企业(项目)完成融资后在杭州市注册的,原则上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每个企业(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额度进行补助,单个众创空间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是公共服务平台和体系建设补助。每年评选不超过10项全市创业品牌活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经费50%的补助,单项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支持“互联网+公共服务”的云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的跨境商贸服务平台的建设,由专项资金给予资助;推广应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活动券,由专项资金对提供和使用公共服务的机构、企业和创业者给予一定补助;对市级各小微企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小微企业管理资本、创业指导等服务进行支持,原则上每家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三是开展区、县(市)竞争性分配。积极支持各区、县(市)开展创业创新基地创建,以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环境建设等方面工作,每年在示范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1亿元,以竞争性分配方式对区、县(市)进行补助。

      四是支持投融资环境建设。由示范专项资金和整合后的各类产业基金、工业、科技、文创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市创投引导基金、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文创投资基金等各类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扩大规模,力争到2017年年底市本级各类小微企业发展基金规模达到25亿元。贷款风险池、转贷引导基金、融资周转金等其他投融资建设资金,中央专项资金按市级专项资金新增安排部分给予不超过30%配套安排。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为杭州市财政局,解读人为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处长陈少杰,联系方式为: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712室,联系电话:877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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