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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商业模式"可获专利保护

发布日期:2017-04-01 作者: 点击次数:2082

  •        商业方法、商业模式能否申请专利?这是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问题。将于201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版《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把专利保护范围扩展至含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商业方法。对于此项政策,知识产权业界学界反响不一,有人表示支持,也有人表示担忧。

      修改后的《指南》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5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认为,强调含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可获专利保护的新规定是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反映,符合国务院此前提出的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等要求。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则告诉财新记者,《指南》此次修改只是明确,如果要求保护的不仅仅是由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构成的商业模式本身,而是包含了技术特征也就是正确运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相关发明就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本次修改后,《指南》中有关“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和制度”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规定并没有删除。换言之,纯粹的商业模式本身仍然不可能获得专利权。

      王迁以时下大热的共享单车行业举例说,如果有人首创了“共享单车”的商业模式,即用户可以随处借单车使用,再随处归还,这种单纯的商业模式由于不包含任何技术方案,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通过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来实施该模式,比如开发者设计了单车的GPS定位系统和与智能手机相连的开锁系统等,该项发明作为一个整体包含了技术方案,则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这次修改明确了含有技术方案的商业模式在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同时也重申了不具有任何技术特征的单纯商业模式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对于指引公众进行技术创新具有积极意义。”王迁说。

      在此之前,不少企业饱受创新的商业方法、模式被大量跟风甚至抄袭之痛。广州有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智能停车行业的互联网公司。该公司CEO李绪进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财新记者,“过去就曾吃过苦头”。

      “我们曾在2015年初开发出‘手机锁车’功能,可以在手机app或者微信里实现‘一键锁车’,但由于没有能及时申请专利保护,一时间被众多同类公司效仿、抄袭,研发成本打了水漂。”李绪进说。

      从滴滴和uber的网约车之争,到共享单车的ofo和摩拜之争,以及P2P金融抄袭泛滥成灾,商业方法、商业模式被复制模仿的例子比比皆是。专利代理人陈勇表示,以上商业模式的技术在起始阶段其实都是有一定创新度的,但是由于没有对应的保护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抄袭泛滥,导致创新成果转眼间为他人做了嫁衣。因此,业界很多人对《指南》修改表示支持。

      与此同时,也有人对新版《指南》持谨慎态度。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启晨表示,此次修改并不意味着我国之前就没有商业方法相关的专利,而是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进一步放开涉及商业模式的专利申请的态度。但后续实施会有什么后果,尚待观察。

      张启晨进一步表示,一件专利想要获得授权,有新颖性、创造性等一系列的要求,在审查实践中这些要求的尺度是否会变化尚不清楚。从产业政策方向及创新主体需求来看,提供保护是必要的。但其中的很多技术性细节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从国际经验来看,即使是美国这样的先行国家,在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和保护上都出现了摇摆和标准不一的问题。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预期性,对创新发展也是不利的。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制定明确的、操作性强的细化标准。”张启晨说。

      李绪进则提出,怎样把商业模式与技术创新结合起来,还需要时间去研究。而要真正在全社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路还很长。此外,专利审查人员的专业水平是否跟得上新政策的要求也让人担忧。“在中国发展快,各类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对审查人员的要求就不只是停留在法律和技术方面了,还有对商业模式的了解与判别,这对审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是很大的考验。”

      就新版《指南》的相关问题,财新记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采访请求,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复。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杨梧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短期来看,含有技术的商业方法纳入专利保护确实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但从长远来看,商业模式可专利化是有利于促进创新,符合国家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总体上我觉得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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