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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竞争性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7-31 作者: 点击次数:231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财政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458号),《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和《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6〕2号)等精神,杭州市决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区、县(市)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于转移支付区、县(市)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创示范竞争性资金”)在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中安排,示范期内每年安排不超过1亿元。

           第三条  两创示范竞争性资金的设立和分配,旨在充分发挥区、县(市)政府的积极性,形成市场合力,引导区、县(市)政府和金融资本、创投资本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为强化资金使用绩效,对业绩优秀的区、县(市)考虑追加支持,对业绩落后的区、县(市)核减补助额度。

           第四条  两创示范竞争性资金由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创示范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各部门指标数据,受理区、县(市)申报材料,审核数据,进行测算,提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方案,报市两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财政局负责根据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方案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两创示范竞争性资金的补助对象是各区、县(市)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六条  两创示范竞争性资金由区、县(市)政府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房租减免、宽带费补贴、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投融资环境建设等方面,不得用于基地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

           第七条  两创示范竞争性资金按照竞争性分配方式对区、县(市)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进行补助。竞争性分配的因素包括定量和定性两个部分。定量因素主要依据国家“两创示范”要求的4项综合性考核指标,国家五部门确定的部分监测性指标和杭州市确定的特色指标组成。定性因素是指各区、县(市)在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方面的创新举措和经验,分数由专家评审、实地走访等形式确定。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

           第八条  两创示范竞争性资金根据各区、县(市)小微企业发展、开展服务情况以及完成指标等因素,汇总计算,形成补助金额。

           第九条  国家五部门下达的小微企业“两创示范”工作目标确定的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小微企业新增就业人数、小微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小微企业拥有授权专利等4项综合性指标,每项占10%,占比40%。其中小微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小微企业拥有授权专利数两个指标以区、县(市)的企业技术合同成交总额和当年企业授权专利数代替。

           国家五部门下达的创业创新空间面积、公共服务惠及的小微企业户数、设立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数、个转企数量等5项指标,每项占5%,占比25%。杭州市确定的扶持小微企业的地方财政资金投入规模和新增小微企业数量2项特色指标,每项占10%,占比20%。

           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重大举措和创新做法,占比15%。

           第十条  区、县(市)两创示范竞争性资金分配的得分由各指标得分加总形成,其中定量指标权重85,定性指标权重15。

           具体计算公式为:

           ①单项指标存量得分:当年度的指标值/∑当年度各区(县、市)指标值。

           ②单项指标增速得分:

           先对各区、县(市)单项指标增速进行排序,根据排名进行赋值,最后1名赋值为1,递进1名加1,以此类推。

           当年度增速排位对应的赋值/∑各区(县、市)当年度增速排位对应的赋值。

           ③单项指标增量得分是:当年度的增量/∑各区(县、市)当年度的增量。

           若单项增量指标出现负增长,该项得分为0分。

           创新举措的得分是:创新举措得分/∑各区、县(市)创新举措得分。

           区、县(市)的总分是:∑[(单项指标存量得分×60%+单项指标增速得分×20%+单项指标增量得分×20%)×权重]+(创新举措得分×权重)。

           第十一条  两创示范竞争性资金分配的因素、权重根据国家五部门的要求和我市整体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示范期结束时根据各区、县(市)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最后清算。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经信、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要求填报申报表。申报材料包括各区、县(市)申请参与竞争性分配的报告,推进“两创示范”的重大举措和创新做法,数据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两创示范办公室对各区、县(市)申报的创新举措、申报表和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两创示范办公室与市级部门核对数据。发现差异,反馈各区、县(市)科技部门,由各区、县(市)提供书面说明。若无说明,以市级部门核对数据为准。组织专家对各区、县(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举措进行评审。两创示范办公室根据审核数据、评审结果,按照管理办法进行测算,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和方案,报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资金分配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在市科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根据公示结果下达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由各区、县(市)政府根据申报工作方案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地方扶持政策资金)。区、县(市)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扶资金管理,制定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并在 “两创示范竞争性资金”下达一个月内将分配方案或经费拨付文件报市财政局、市科委备案。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对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科技中介机构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八条  区、县(市)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抽查、专项审计、评价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两创示范竞争性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  区、县(市)对两创示范竞争性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相关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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