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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56号)

发布日期:2016-10-11 作者: 点击次数:2283

  • 浙政办发〔2014〕15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八倍增、两提高”科技服务专项行动,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作为支撑经济转型升级的大事来抓

      (一)重要意义和主要目标。科技型创业是迈向互联网经济时代创业的主要形态。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最为活跃、最具潜力的技术创新群体。大力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形成历史性交汇的机遇,推动经济发展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促进科技型创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把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作为支撑经济转型升级的大事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规划和科学布局,采取扎实有效措施,营造良好环境,形成科技型小微企业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星火燎原”态势,全力打造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业天堂和创新高地。到2015年,全省科技型小微企业达到20000家;到2017年,科技型小微企业达到30000家。

      二、建立引导科技型创业健康发展的指导目录制度

      (二)重点领域。根据浙江经济转型升级需要、市场可持续增长的需求与产业政策,建立引导科技型创业健康发展的指导目录制度,定期公布科技型小微企业培育的优先领域和技术方向。重点培育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网络信息技术产业企业,持续培育支撑引领传统产业升级的高端微型服务器、芯片、多功能传感器、新型控制器、高端显示器、业务软件等专用电子及软件产业企业,着力培育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高端装备、健康、海洋开发等领域的新兴产业企业,加快培育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交易、信息技术、数字内容、电子商务、生物技术等支撑转型升级的高技术服务业企业。

      三、激发社会资本活力

      (三)鼓励科技人员领办或参与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后在职创业的,其收入在照章纳税后归个人所有。支持职务成果转化工作,应用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高校可按60—95%的比率、科研院所可按20—50%的比率,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科技型创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作为投资者个人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回国创业。通过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和“千人计划”等人才计划,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特别是留学生团队携带科技成果来浙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对入选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首个资助周期为3年,资助期限内对每个团队投入经费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团队所在地政府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额度进行配套资助,团队所在企业按照不低于各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对团队进行配套投入。

      (六)鼓励并购海外企业、研发机构实现再创业。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通过并购海外企业和研发机构吸纳国外高层次人才,领办或参与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以科技型小微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完善创业政务服务体系

      (七)发挥高新园区的核心载体作用。高新园区要加强规划,合理布局,加快科技型创业基地建设。围绕主攻方向、主导产业或支柱产业,加快培育和集聚相关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引进培育和集聚发展一批“补短板”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各高新园区要设立不少于500万元的创业投资种子资金或引导基金,并逐年增加,重点扶持新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八)加快创业平台建设。以“专业化、企业化、产业化、国际化”为发展方向,加快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留学人员创业园,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平台。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按国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享受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政策;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相关收入,允许作为免税收入处理。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全面清理整顿、提升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入驻科技型小微企业占比不到60%的予以清理。开展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评,对排序前15%和后15%的分别实行激励和惩戒机制。

      (九)完善技术交易平台服务。加快完善提升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对接与合作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交易,拓宽科技型小微企业利用信息网络获得先进适用技术的渠道。对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实施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符合条件的,省财政安排专项补助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地方财政也可根据其年销售收入、税收金额等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大力培育技术中介机构,鼓励各地建立按技术中介机构的实绩给予支持的机制。

      (十)强化公共技术服务。深化完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运行机制,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标准质量品牌、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建立健全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向科技型小微企业开放的运行机制及科技型小微企业科技文献共享服务系统,引导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区域行业创新平台等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以非营利方式向科技型小微企业开放,支持社会资金购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以合理收费方式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五、着力破解创业资金难题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3亿元,重点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快速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平台建设等科技计划项目要把科技型小微企业作为重要的扶持对象,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等财政投入为主导的投资基金应重点向科技型小微企业倾斜。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获得县级以上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如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十二)拓宽创业投资渠道。鼓励种子资金和天使基金等投资始创期和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鼓励通过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成长期和成熟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集合信托,鼓励已开展股份制改造和符合挂牌条件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地方股权交易场所挂牌,积极利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融资。建立拟上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后备资源库,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各地和省上市重点后备企业库,予以重点指导和培育。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各地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按照实际贷款额提供贷款贴息补助。

      (十三)健全风险保障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设备)推广应用、融资以及人员保障类等适合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保险产品,建立健全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产品市场应用的保险机制,防范化解科技型小微企业产品研发与创新风险。鼓励社会资本独立或参股设立科技融资担保公司,进一步开发适合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担保新品种,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风险的分担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出台加大贷款担保力度,共建风险池资金、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周转金等扶持措施。

      六、营造良好的创业制度环境

      (十四)依法保护企业权益。按照“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要求和“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从事未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新兴行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特点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推进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清理纠正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建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法律援助制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十五)推进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化改革。推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企业化运作,推动事业性质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实行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逐步推行企业化运作;进一步打破中介服务市场垄断,减少限制,放宽准入,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服务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创业指导、市场开拓、企业管理、法律政策咨询、权益维护和财会事务等市场化服务。建立健全以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服务绩效激励为导向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运行模式。

      七、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十六)完善高科技产品与服务的政府采购制度。鼓励各级重点工程和政府性投资项目通过首购、订购等,优先应用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服务与网络技术新工程。完善政府采购产品和服务目录并向社会公开,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活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采购。获得年度浙江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单位,按规定给予支持。

      (十七)支持节能、环保、绿色的高科技产品与服务应用。以重大科技专项形式,鼓励和支持水利建设等基础设施、公共安全和公益事业等省重点工程应用科技型小微企业在互联网与物联网融合、新能源、新材料和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的科技创新成果,进一步提升省重点工程的科技水平和示范效应,加快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产品的市场开发与培育。

      (十八)强化政策落实的服务与督查。做好《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等一系列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政策的落实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科技型小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

      (十九)开展政府职能部门的精准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创新服务方式,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强化精准服务,重点在企业开办注册、科技创新优惠政策落实、产学研紧密合作、科技支撑条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和引进创业资本等方面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系统性、分类别和个性化的服务,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八、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二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八倍增、两提高”科技服务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安排和协调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培育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各地要建立科技、经信、人力社保、人民银行、金融办等部门与高新园区管委会联合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培育发展的促进机制,把扩大民间投资、发展科技创业投资与融资、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对上述部门与高新园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十一)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建立科技型小微企业信息交流和统计监测制度,开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网上备案和动态监测工作,分析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成效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二十二)强化绩效考核督查。对各县(市、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培育发展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强化督促检查,对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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